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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农民的命天生就贱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有《民法通则》均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并明确肯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中国从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因户籍不同而有区别,只是在2003年12月,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这就是农村居民所痛恨的“同命不同价”的渊源,也是中国司法解释与中国的宪法、民法的最大抵触和相悖。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可规定归规定,多年来“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农村百姓怨声载道,愤愤不平。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为什么农村居民的命就那么贱,就没有城镇居民的命值钱呢?
基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亟待解决的就是城乡差别的问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国家在短时间内是难以解决的,只有加快城镇与农村改革的脚步,制定相关积极有效的国家调控政策,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平,城乡经济发展共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多年来社会热议的“同命不同价”的实质问题。从而,国家《宪法》及法律相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河北农民互联网记者:杨宗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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