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作家协会章程
(2006年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北省易县作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县各条战线的作家、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地方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文艺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带领广大文学工作者深入生活,宣传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塑造鲜活典型形象,讴歌壮美幸福生活,为易县的繁荣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保定市作家协会和县文联的业务指导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县委2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指导会员搞好文学创作;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体验生活;
(三)组织开展作品交流和研讨活动;
(四)组织和开展有关宣传易县的活动;
(五)邀请域外名家前来讲学;
(六)组织作家到域外参观学习;
(七)创办机关刊物;
(八)完成市作协和县文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文学创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在县级以上报刊发表2篇以上的文学作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个以上会员推荐;
(三)
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四)
填写《易县作协会员登记表》;
(五)
由理事会(主席团)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创作发表文学作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有关资料。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主席团)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物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席团)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主席团会议);
(二)
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对重大事项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主席团)决定。
(四)负责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负责理事长(主席)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物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 年12月 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基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