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水文化网-

易水文化网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 [复制链接]

1#

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消费须知以案说法)

  
  消费者李华到一商场购买了一台新款冰箱。运回家后,李华发现只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且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而没有产品合格证,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回答得振振有词:无论是质检报告还是产品合格证,其关键在于说明产品合格,而我们提供的质检报告中对此已有明确表示,况且李华还没有使用冰箱,怎么就能预见有质量问题,万一有也只能到时再说。无奈之下,李华将商场告上法庭。让商场没有料到的是,法院支持了李华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此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2.合格证的获取必须符合国家要。一方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另一方面,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合格证。3.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于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它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更何况本案中的受检单位、委托单位、生产单位均为同一厂家,自己为自己检验,其效力更令人怀疑。4.由于商场出售的冰箱没有产品合格证,即表明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最后编辑我的电脑 最后编辑于 2011-11-14 09:27:37
分享 转发
TOP
2#

增长见闻。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