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本是济南生拍成电视惹官司 |
济南作家刘洁将起诉西安凯博文化发展公司侵犯著作权 |
转自: http://jnsb1.e23.cn/html/jinrb/20121211/jinrb9775642.html
电视剧《养女》眼下正在山东电视齐鲁频道播出,由于该剧汇集了刘晓庆、任重、杜源、张笛等不少明星,因此颇受关注。记者近日接到观众打来的电话,称该剧情节与自己不久前在书店买到的同名长篇小说内容如出一辙,但在演职员表中却并未发现原著作者的名字,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质疑。记者联系了长篇小说《养女》的作者刘洁女士,得知她正因此与电视剧《养女》的出品方——— 西安凯博文化发展公司就署名权进行交涉,刘洁对记者表示,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她将不惜诉诸法律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一提的是,刘洁女士是咱济南作家,去年正式加入了济南市作协。
养女写《养女》曾获搜狐原创文学优秀奖
《养女》是刘洁的长篇处女作,曾用名《爱到极致》,小说通过弃学、婚变、救母、从业几个连纵空间的相继铺展,讲述了“梅洁雅”这个美丽善良的女主人公自立自强、在生活坎坷中寻找救赎、传播美好的动人故事。小说2008年在搜狐原创文学大赛中获优秀奖。河北作家协会副主席、知名作家谈歌表示:有人说“计划生育题材除了莫言没人敢写”,如果说《蛙》是展示中国早期计生工作者悲欢离合的姐姐,《养女》就应当是独生子女家庭生产的一个无奈而坚韧的妹妹。虽说莫言久负盛名而刘洁初出茅庐,但他们对于社会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却难分伯仲,这也是中国文坛新老作家此生彼长、题材梯次跟进、挖掘不断深化的可喜现象。
刘洁本身即是养女,也是独女,在自己第一部长篇小说中,她倾注了很多心血,也投入了相当的感情,甚至是怀着一颗“惶恐”的心来写作这部作品。“简直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经常为了三两个字的推敲而彻夜难眠,经常沉迷在某一个情节里哭泣不止!”
事关著作权,拍摄电视剧惹纠纷
由于在网络上人气甚高,2010年10月,《养女》由文汇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而在此之前的2009年2月,刘洁就和西安凯博文化发展公司签署了电视剧改编协议。曾被刘洁视为幸运的电视剧改编,没想到最终却发展成了一场官司。
根据刘洁的介绍,自己当时与凯博公司同时签订了改编授权合同和和聘用编剧合同。根据合同,刘洁在约定的三个月时间内,完成了将小说改编成30集电视剧文学剧本的工作,并将剧本及《故事梗概》、《人物小传》、《时间脉络表》等向凯博公司进行了交付。《养女》的剧本曾被评为陕西省委宣传部2009年全省重点精品扶持项目。但在拍摄期间的宣传中,从未提及该电视剧是根据刘洁的小说改编,编剧中也没有她的名字。今年10月开始,电视剧《养女》开始登陆各家电视台陆续播出,编剧中既没有刘洁的名字,也未注明“根据刘洁小说改编”。
刘洁表示,自己为了争取署名权,跟凯博公司多次交涉、沟通,均未得到合理答复,不得已才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说,自己有长达近20小时的双方合作的录音,完全可以证明自己参与了编剧工作。
此“养女”非彼“养女”?
记者看到了凯博公司与刘洁的往来邮件与短信。根据凯博公司提供的资料,电视剧《养女》并不是小说《养女》。凯博公司副总李迪表示,最终的拍摄剧本没有采用刘洁提供的剧本而是重新创作,“此‘养女’非彼‘养女’”。并表示在电视剧后期最忙的时候刘洁四处告状,影响了电视剧的发行与制作。
刘洁则称,一个电视剧的最后定型,是经过了很多次的修改,很多人创作的结果,“我上交的电视剧剧本,只是小说后的第二稿,我离开后,又经过了一年多的修改,而且再加导演、演员的再创作,才是最后的成品。所以,与我的剧本自然有差异。但是,要证明这个剧本我曾经参与过编剧以及根据我的小说改编,是没有问题的。”
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
随着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进步,关于著作权的纠纷近年来并不少见,不久前电影《白鹿原》还曾围绕编剧署名问题引发了一番风波。业内法律专家对这个问题怎么看?记者以刘洁为例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代理部部长刘陆训律师。
刘陆训表示,根据这个诉讼的基本事实看,凯博公司已经构成了对刘洁著作权(署名权)的侵害。之所以有如此看法,主要是证据:一是刘洁的长篇小说发表在前;二是凯博公司与刘洁之间就《爱到极致》改编成电视剧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一是《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二是《聘用编剧合同》;三,在刘洁从事编剧过程中,双方均有录音;四,电视剧《养女》与长篇小说《爱到极致》及刘洁编剧的电视剧《养女》情节上的相似性。“从本案的事实看,双方有合同、有录音、有小说、有剧本,而且从时间的先后来说,凯博公司应该对刘洁的署名权构成了侵害。”
他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法律普及还在进程之中,如果更多作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无疑对相关法制建设会是一个有力促进。
刘洁告诉记者,她将于本周内正式向济南或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李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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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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