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合同陷阱
(一) “假”字当头的系列欺诈。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都可列为这一类,因篇幅所限,此处就不展开了。
(二)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欺诈方往往利用合同先向被欺诈方预付定金或少量预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全部货物,或者先给付少量货物,蓄意骗取全部货款。随着企业合同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往那种“空手套白狼”的骗术,即利用合同骗取全部货物或贷款的情形已不多见。许多骗子用定金、少量预付款或货物为诱饵,来达到行骗目的。
(三)合演双簧。行骗人在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如“诚寻加工面袋、木包箱铸件”等子虚乌有的广告信息,然后以中介人的身份与闻之而来的当事人订立信息中介合同,借机收取所谓的信息费、立项费、中介服务费等,然后再让签约当事人持中介合同到另一个事先已串通好的外地合伙行骗人那里订立虚假加工承揽合同,并借机收取质保金、履保金、材料款等费用,接着将样品图纸交给对方当事人制做样品,并约定,样品不合格所交费用不予退还。由于图纸设计本身相互矛盾,存有缺陷,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做出合格样品来,当然,签约时受害人不知道也不留意这一点。这样,骗子通过相互勾结,两地串通,一唱一和,共同上演合同欺诈的双簧戏。
(四)偷梁换柱。又可分为明偷与暗偷两种形式。暗偷即通常所说的“调包”,行骗人利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标的物规格、型号、标准等模糊不清,通常口头约定,故意在成交时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廉充优,以旧充新借以达到行骗目的。明偷主要先通过签订代销、联销等货物销售合同,但售完货后却不付货款,而从其他地方购进一些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借以达到顶账或赖账的目的。
(五)虚构标的欺诈。即合同标的物根本不存在。行骗人往往把别人的货说成自己的,编造事实,无中生有诱人上当,也有的以部分商品为诱饵,多家签约,一女多嫁。如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以“卖楼花”的方式诈骗钱财;再如银行借款合同中,行骗人往往以自己财产作重复抵押,分别向几家银行多头贷款,套取数倍于自身的银行资产。而在商品买卖中,骗子往往买通仓库保管人员、厂矿企业值班人员、公证人员等,待客户询问调查时,按事先准备好的词语加以搪塞隐瞒,骗取对方信任后诈骗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