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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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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维修收费标准

    一、  费用计算项目内容  

         A 检测费:含拆、装机、故障部位查找,一般测试调整等的工时、工本、仪表工具折旧费和利税。进口品牌机一律加收10%的检测费。

         B 修理费:含换件工时费和一般调测费。

         C 、元件、材料费:按实耗量以零售价计费。

         D 元件、材料邮购费:邮寄时,按邮次的1.2倍计费;专人采购时,旅差、运输费另计。

         E 、元件、材料加工制作费:旧件修复按该件售价的0.7倍收费。新制件按该件零售价的1.5倍计费。

         F 、改装、新装电路费:不重新制作电路板时,按实际调动元件零售价总和的1.2倍计费,重新制作电路板按2.5掊计费(单个元件价值高于20元时按20元计算)。 G 、上门服务另加服务费:上门服务费标准:5公里以内(含5公里)10.00元;5—10公里(含10公里)20.00元;10公里以上为每公里2.00元。

         H 保管费:机件修复通知用户后,用户取机件期超过15天以上的,每天收取逾期保管费1.00元。如在约交货期末能修复交货的,不另加收费。

    二、 费用机算计算法 按维修实际涉及项以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收费=A+B+C+D+E+F+G+H

    三、 家电维修等级收费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家电维修行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维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家电维修的企业(包括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个体网点等)均实行等级收费。

         3 、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促进公平、合理、规范、竞争运行机制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凡经过质量等级评定的企业,均按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4 、家电维修服务收费应充分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促进公平、合理、规范、竞争运行机制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凡经过质量等级评定的企业,均按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5 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经济条件有困难的郊区,当地物价局可在10%下浮幅度内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备案。

         6 、维修企业对客户的费用结算应出具票据。票据中应如实写明检测部位和修理项目的具体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总结算费用。

    四、 有关规定

        1 收费只限本标准所列A-G项不准加收其它费用,其它有另外费用产生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易修复的故障机应适当降低收费。

        3 、修复后如更换件(不含机械部件)在三个月内再次损坏时免收一切返修费用。

        4 交机时要向用户讲清故障部位和退还换下的原机旧件(保修及部分厂家有要求的须向顾客说明)。

        5 开机检测属接触不良、保险丝断、且不易判断的故障机,只收50%的检测费,免收其他费用。

        6 用户送修后又要求不修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未检测出故障部位的,收10-50%的检测费,已检测出故障部位的收100%的检测费。

         7 、凡承接一般火烧、雷击、电击和严重腐蚀、线路板断裂或经非专业修理部门拆动的家用电器,其检修费可在相应修理部位或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已经专业修理部门检修而末修复的,其检修费可在相应修理部位或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00%。特殊复杂疑难的机件其维修费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8 、本标准的未尽项目可按维修难度与有关类似项目进行比价计费。

         9 、本标准的解释权属物价部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物价部门委托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处协调处理

最后编辑我的电脑 最后编辑于 2011-11-23 09:4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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